發展新型集體經濟,是近年來中央對深化農村改革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系,發展新型集體經濟”。這是多年來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發展新型集體經濟”。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把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治方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貫徹落實好中央關于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要求,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弄清楚新型集體經濟的內涵、意義和發展途徑。
新型集體經濟是在原集體經濟基礎上的創新和發展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軔于20世紀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歷經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再經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鄉鎮企業發展,逐步演變而成。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包括集體所有制、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威定義見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二是政策規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通過合作與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一種經濟形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即集體所有制經濟包括兩種形態,一是利用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形成的經濟,二是農村中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出發,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在原有農村集體經濟基礎上的創新和發展,首先表現為對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實行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形成的新的集體所有制經濟。2016年以來,以推進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為著力點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進展順利、成效明顯,農村集體資產全面摸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面確認,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進。這一改革階段性任務已基本完成。經過改革,初步解決了以往一些地方存在的集體經營性資產歸屬不明、經營收益不清、分配不公開、成員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缺乏保障等突出問題,促進了新型集體經濟發展。2019年,全國村集體總收益達到2020.5億元,超過42.3%的村集體收益達到5萬元以上,成員人均分紅94元。但也應看到,這一輪改革只是針對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新的集體經濟雖然得到了發展,但總體上處于規模小、實力弱、區域差別大的狀況。2019年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村均為816萬元,主要以非經營性資產為主,且地區間、村莊間差距較大,東部地區集體資產占全國集體資產的65%,14%的村占有全國75%的集體資產。從各地實踐看,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主要是城郊村資源出租、物業經濟和資產使用權入股,而在工商業等行業競爭力明顯不足。2019年全國農村集體成員人均分紅只相當于當年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這一形態的集體經濟,在鄉村振興中任重道遠。也就是說,對于大多數村莊而言,如果將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目標僅限于占有與使用資源要素有限的這一形態集體經濟,新型集體經濟則難以發展起來。
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同時還包括目前在農村蓬勃發展、廣泛存在的基于非集體所有資產形成的各種合作制經濟,這是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應被忽視。目前,不少人將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割裂開來,沒有把合作經濟當作集體經濟來看待,這顯然不符合憲法規定,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新型集體經濟發展。憲法之所以將農村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納入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范疇,是因為從本質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即資源要素的共同占有與使用。有所不同的只是合作經濟共同占有與使用的資源要素屬于合作成員個人所有,集體經濟共同占有與使用的資源要素屬于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多年來,各種類型的合作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促進了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目前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220多萬家,輻射帶動全國近一半的農戶。同時,近年來社區性、綜合性特色明顯的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等也得到較快發展。各種合作經濟的快速發展,集聚和盤活了農村資源要素,克服了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的事情,極大地豐富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內涵。
新型集體經濟是促進鄉村振興與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和途徑
2017年12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指出:“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是引領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
從推進鄉村振興的角度看,發展新型集體經濟是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進而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目標是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產業領域,農戶生產規模小,組織化、社會化程度低,是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需要解決的突出矛盾。習近平總書記2013年3月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江蘇代表團審議時就提出:“改革開放從農村破題,‘大包干’是改革開放的先聲。當時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統分結合的家庭承包責任制,但實踐的結果是,‘分’的積極性充分體現了,但‘統’怎么適應市場經濟、規模經濟,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發展包括合作社在內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把分散的農戶通過勞動聯合或資本聯合的方式組織起來,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以及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是“統”適應市場經濟、規模經濟的有效形式,由此實現農戶與現代農業、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進而提升農戶家庭經營在市場中的生存力和競爭力,促進鄉村產業振興。農戶通過社會化服務與現代農業結合的方式大致有三類:一是公益性服務,由基層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二是商業性服務,包括由專業服務公司提供和各種類型的“公司+農戶”等方式;三是合作性服務,即由合作社和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三種形式各有利弊,適應不同的發展階段和服務領域。從長遠和整體看,合作性服務因其與農戶利益聯結緊密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適應性。在農村社會領域,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也是確保農村基層組織正常運轉及開展各項活動的物質基礎。只有這一物質基礎得到保障,集體組織才能為農村公共事務與農民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促進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目標實現。
從共同富裕的角度看,發展新型集體經濟是引領農民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促進共同富裕,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依然在農村。從城鄉關系上看,城鄉差距依然較大。近些年來雖然農民收入增速快于城市居民,但2020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仍高達2.56∶1。城鄉差距不只是限于居民收入,還表現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和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福利水平低下。從農村內部看,不同農民群體之間的貧富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促進農民實現共同富裕,在統籌城鄉發展的同時,也要從農村內部尋找出路,建立健全有助于縮小貧富差距的體制機制。發展集體經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證。農民村落集中居住是我國農村的突出特色,一家一戶生產生活面臨著許多共同需求。當下我國農村最大的優勢,就是實行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和帶領下,充分發揮好這一制度優勢,把農民組織起來,形成既體現集體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機制,是滿足農民共同需求、防止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既有利于促進農村產業發展,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勞動收入,把“蛋糕”做大;又有利于增加集體公共積累和財力,為集體成員提供更多福利,把“蛋糕”分好。在集體的引領下,也會有許多先富裕起來的人加入到帶后富的行列中來。
積極探索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途徑
近年來,各地涌現出許多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好做法好經驗,值得總結和借鑒。實行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形成的新的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有效途徑主要有: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戶的“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果園、養殖水面等資源,集中開發或者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發展現代農業項目;利用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等資源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閑置的各類房產設施、集體建設用地等,以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方式發展相應產業;為農戶和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產后農業生產性服務;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參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村與村合作、村企聯手共建等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
村莊實行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前提是擁有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全國這類村莊所占比例僅為20%左右。對于絕大多數很少擁有甚至沒有經營性資產的村莊,應把合作經濟特別是社區合作經濟作為新型集體經濟的發展方向和著力點。目前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得到快速發展,但專業合作既有優勢,又有不足。它的不足主要表現為加入合作社的成員農業生產規模小、商品量少,使得這些小農戶加入合作社、參加合作社管理的積極性不高,領辦人難選,民主管理難執行,盈余返還幾乎談不上。專業合作社要辦得好,有效率、有競爭力、有生命力,關鍵是加入合作社的成員生產規模大、商品量多,跟合作社的利益聯結得緊,特別是大家能夠聯合起來一起搞農產品加工。目前看,在家庭農場基礎上發展專業合作,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當然,基于人多地少的國情農情,擴大家庭農場生產規模是一個長期過程。今后,要更加重視社區性綜合合作,如“三位一體”合作、土地股份合作、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等。它們的生命力是建立在小規模生產的農戶和農民村落聚居的基礎上。這種綜合合作不僅有農業生產領域的合作,還有其他行業生產和經營上的合作,更重要的還有生活服務和社區管理領域的互助合作,具有將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融為一體的特點,既盤活了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又集聚了農戶分散擁有的資源要素,包括承包土地、資金、勞動力等。這與原來的人民公社體制有著根本不同:資源要素的所有權(或承包權)不變,但為合作社共同占有與使用。在這樣一個社區的范圍內開展綜合合作,有利于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善于組織農民的制度優勢。其實,農村改革初期,中央就提出了發展社區合作經濟的要求,并明確了社區合作與專業合作的不同。中共中央發出《關于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為了完善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一般應設置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這種組織,可以叫農業合作社、經濟聯合社或群眾選定的其他名稱;可以以村(大隊或聯隊)為范圍設置,也可以以生產隊為單位設置。”198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的《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明確提出:“鄉、村合作組織主要是圍繞公有土地形成的,與專業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區性、綜合性的特點。”在今天鄉村振興的背景下,更要高度重視社區合作經濟的發展,將其作為新型集體經濟的主要形式,將“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制基本原則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管理原則,在盤活集體所有的資源要素的同時,把重點放在集聚農戶分散擁有的資源要素上,開辟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新路徑和廣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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