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膜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我國地膜覆蓋面積大、應用范圍廣,在增加農作物產量、提高作物品質、豐富農產品供給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重使用、輕回收,造成部分地區地膜殘留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為加快推進地膜污染防治,推動農業綠色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中央一號文件關于下大力氣治理白色污染的要求,以主要覆膜地區為治理重點,以回收利用、減量使用傳統地膜和推廣應用安全可控替代產品為主要治理方式,健全制度體系,強化責任落實,完善扶持政策,嚴格執法監管,加強科技支撐,全面推進地膜污染治理,加快建設農業綠色發展新格局,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統籌兼顧,重點推進。統籌地膜污染的環境壓力、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和廢舊地膜回收利用能力,協同推進生產發展和環境保護,獎懲并舉,疏堵結合,重點推進覆膜面積大、殘留量高地區的農業綠色發展,保障產業穩定、環境改善。
因地制宜,多措并舉。根據不同區域、不同覆膜類型、不同殘留程度,以回收利用為主要手段,同時探索源頭不用、少用的減量化措施,在部分地區適宜作物上開展安全可控替代產品的推廣應用,有效解決地膜污染問題。
強化管理,落實責任。地膜污染治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各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工作督導,做好協同配合,監督指導地膜生產、銷售、使用等各主體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政府引導,多方參與。完善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政府重點在地膜使用和回收環節進行引導和支持,在循環利用環節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培育廢舊地膜資源化利用循環產業。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建立工作機制,明確主體責任,回收體系基本建立,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全國地膜覆蓋面積基本實現零增長。到2025年,農膜基本實現全回收,全國地膜殘留量實現負增長,農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
二、完善農田地膜污染防治制度建設
(四)加快法律法規制定
落實嚴格的農膜管理制度,對農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環節加強管理。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建立全程監管體系,加強農膜回收利用的法律保障。同時,對地方制定相應辦法和規定提出要求。
(五)建立地方負責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壓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明確地膜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主體。要結合本地實際,細化任務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強化日常監管,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六)建立使用管控制度
加強地膜使用控制,開展地膜覆蓋技術適宜性評價,因地制宜調減部分作物覆膜面積,促進地膜覆蓋技術合理利用。完善可降解地膜評價認證和降解產物檢測評估體系,加強可降解地膜產品操作性、功能性、可控性等的農田適宜性評價,開展新產品的對比試驗,進一步降低產品成本,在符合標準基礎上開展可降解地膜示范推廣。
(七)建立監測統計制度
研究制定農田地膜殘留調查技術規范和回收率、殘留量等測算方法,進一步完善農田地膜殘留和回收利用監測網絡,建立健全農田地膜殘留監測點,開展常態化、制度化的監測評估。加強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統計工作。
(八)建立績效考核制度
把地膜污染治理納入地方政府有關農業綠色發展的考核指標,加強對地膜污染防治的監督和考核,定期通報考核結果,層層傳導壓力。強化考核結果應用,建立激勵和責任追究機制。
三、做好農田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落實
(九)規范企業生產行為
地膜生產者應具備產品質量檢測能力和相關設備,不得利用再生料進行生產,禁止生產厚度、強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地膜,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應當標注地膜推薦使用時間。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地膜生產指導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地膜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十)強化市場監管
地膜銷售者采購和銷售地膜應當依法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地膜。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地膜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非標地膜的生產和銷售。
(十一)推動減量增效
示范推廣一膜多用、行間覆蓋等技術,加強糧棉、菜棉輪作等輪作倒茬制度探索,降低地膜覆蓋依賴度,減少地膜用量。推廣機械撿拾、適時揭膜等技術,降低地膜殘留風險。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生物可降解農膜。對利用政府性資金采購的或政府組織集中采購的地膜,有關單位要加強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不得采購不合格地膜產品。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地膜的科學合理使用工作。
(十二)強化回收利用
堅持政府引導、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多方回收,因地制宜建立政府扶持、市場主導的地膜回收利用體系。推進地膜專業化回收利用,完善廢舊地膜回收網絡,盤活已有地膜加工再利用能力。明確種植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在地膜回收方面的約束性責任,引導相關主體開展廢棄地膜回收,鼓勵地膜回收利用體系與可再生資源、垃圾處理、農資銷售體系等相結合,就近就地、合理布局,確保環保達標。探索推動地膜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試點。對地膜重度污染農田,各地要通過農田綜合整治等方式開展存量殘膜專項治理。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地膜回收利用過程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四、加強農田地膜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中央財政繼續支持地方開展廢棄地膜回收利用工作,繼續推動農膜回收示范縣建設。地膜使用量大、污染嚴重的地區,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安排地膜回收利用資金,對從事廢棄地膜回收的網點、資源化利用主體等給予支持,對機械化撿拾作業等給予適當補貼。
(十四)加強科技支撐
加大對地膜回收撿拾機具、符合國家標準的可降解地膜及其配套農藝技術、高強度地膜、地膜資源化利用等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發的支持力度。加大符合標準的可降解地膜試驗示范力度,針對其可操作性、可控性、經濟性、安全性及全生命周期環境影響做好性能驗證和技術評價,優先在重點用膜地區開展驗證性推廣。開展主要農作物地膜覆蓋適宜性研究,促進地膜覆蓋技術合理利用。
(十五)強化組織保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和具體要求,建立協同推進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農業農村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各地要強化宣傳發動,引導公眾參與,切實增強農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回收者自覺履行生態環境責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農 業 農 村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生 態 環 境 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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